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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1.20-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pdf

2022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1号。

本办法为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依法受委托行使处罚权的单位,在土地、矿产、测绘及城乡规划领域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设定统一规则,旨在约束裁量空间、统一执法尺度。核心抓手是配套四类裁量基准(土地、矿产、测绘、城乡规划),以及从重、从轻、不予处罚三类情节的适用规则和程序性约束。

裁量基准的制定与细化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基准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但不得违反上位规定;裁量标准须明确处罚种类的适用条件和不同幅度的情节等级(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并应向社会公布及备案。上级已有裁量标准的,下级可直接引用。

处罚情节的裁量规则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证据、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涉及人身健康与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实施违法、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国家规划矿区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等。从轻情形包括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超过追诉时效的依法不予处罚。同时具备多个从重或从轻情节时,分别按最高或最低幅度处罚;情节并存时综合考量主要情节决定。

裁量程序与监督追责

实行裁量说理制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处罚前须告知听证权利,决定书中应说明从重、从轻或减轻的理由;复杂、重大或减轻处罚案件须经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对裁量不当的,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途径责令改正;因滥用裁量致案件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构成违纪或犯罪的,移送处理。

本办法配套的四个裁量基准作为附件,未列入基准的处罚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原则裁量。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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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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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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