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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4.2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2号.pdf

2022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2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发布前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区分历史遗留矿山与有责任主体矿山两类对象,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从调查核查、规划编制到项目实施、验收销号的全流程管理框架。核心抓手是“一矿一策”分类修复、自然恢复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开发式治理,以及配套的指标交易、土地复合利用等激励政策。

分类管理与职责分工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负总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政策标准、建立全区废弃矿山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市验收项目进行抽查;设区市局负责总体方案编制、项目审批验收及自然恢复矿山认定;县级局负责方案编制、施工设计审批、项目组织实施和竣工初验。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按职责参与方案审查与竣工验收。

修复方向与实施路径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实地核查成果,按“自然恢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确定修复方向:无地灾隐患且植被恢复趋势明显的实行自然恢复;需消除隐患并复垦土地的可实施工程辅助后自然恢复;符合规划用途的采取开发式治理,优先复垦为耕地。历史遗留矿山项目按“一矿一策”编制实施方案,除消除隐患外原则上禁止动用新砂石土资源。开发式治理可结合农业产业、生态旅游等,或对符合条件矿山出让“净采矿权”,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标高不得低于周边地面。

责任主体约束与代履行

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原则上按原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修复,因条件限制无法按原方案执行的,可参照历史遗留矿山规定重新编制方案后报市级审查。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修复;经责令仍不履行的,自然资源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代为组织实施,并依法追索费用及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激励政策与指标交易

修复为农用地验收核定的新增耕地、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纳入监管系统,符合条件应予交易。矿山企业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后,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可在本县范围或经批准跨县用于新采矿活动。社会资本参与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经营性项目公开竞争中享有优先权。修复后土地可发展旅游、教育、医疗等产业,符合条件可按划拨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其余项目新产生及遗留砂石土资源无偿用于本修复项目后确有剩余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历史遗留矿山修复项目可申报自治区财政资金,优先支持消除地灾隐患后自然恢复的项目。

监管要求

市县局负责日常监管,对实施方案落实和砂石土资源利用情况定期检查。修复形成耕地按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列入污染风险管控名录的建设用地达标前不得调整用途。实施方案编制及施工设计需具备地灾防治乙级以上资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违法情况及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严禁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采出非普通建筑砂石土以外的矿产或造成新的生态破坏。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2号第1页
第 1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2号第2页
第 2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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