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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0-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pdf

2026年9月20日,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水务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林业局印发《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西安市农业农村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适用于本市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围绕交易主体准入、交易范围界定、交易程序规范和交易行为监管作出全流程安排,推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场公开交易。

交易范围与准入条件

交易涵盖农村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农业农村项目投资招商、农产品流通以及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等类别,同时鼓励数据要素、技术要素、资源环境要素等进场流转。法律法规未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参与,中介服务机构须依法设立、信誉良好并承诺遵守交易机构规章制度。交易须满足权属清晰、主体自愿、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交易程序与分级管理

交易按提出申请、审核发布、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签订合同、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八个环节推进。首次信息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果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出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信息。全市实行分级管理,单宗标的额5万元以下、土地流转面积5亩以下等小额标的可由镇街审核后不进场交易,但须在平台公示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三化"管理平台,严禁拆分标的规避公开交易。

交易规范与配套服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转须落实"应进必进、阳光交易"要求。交易前出让方应对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对农村产权评估收费应予优惠。银行、保险及融资担保机构可围绕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等开展抵押贷款及保险担保业务,集体产权抵押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书面同意。

监管与争议处理

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办公室每季度随机选择区县开展工作调研,交易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交易项目实地回访并建立交易后监管台账。交易纠纷可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违规违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办法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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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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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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