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第2部分:立项用地阶段测绘》DB13/T6319.2-2026,自2026年07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是河北省“多测合一”系列技术规程的第二部分,针对立项用地阶段测绘业务,将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土地)四个环节纳入统一技术框架。文件明确了各环节的工作流程、精度指标和成果表达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旨在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
数学基础与精度要求
本部分延续第1部分基本规定,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分幅、编号及计量单位均按DB 13/T 6319.1执行。各测量环节的精度指标——包括控制点校核、界址点坐标、拨地条件点较差等——均引用第1部分第8章及相应附录,确保四个阶段在统一精度框架下衔接。
选址测绘与土地勘测定界
选址测绘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开展,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用地范围测量及面积计算、地形图测绘、编绘用地红线图。其中面积计算须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分别统计项目用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及不同地类面积。土地勘测定界侧重权属调查与界址确认,需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下由相关权属单位现场指界;面积汇总以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按权属和土地利用类型分级统计,面积闭合差相对误差小于1/200时按比例分配。
拨地测量与地籍调查
拨地测量将规划用地红线条件点标示至实地并设置用地桩点,宜采用解析法作业;条件点测量可采用极坐标法、交会法或RTK,点位较差应在±50mm内,钢尺量距两次较差应在±20mm内。地籍调查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后开展,充分利用已有勘测定界等成果,权属清楚、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沿用;对需重新指界的宗地,按GB/T 42547执行指界程序,经权属核实后方可开展不动产测绘。
追溯与归档
各阶段应记录执行人员、时间、仪器设备检定情况、已有资料来源及偏差处理依据;测绘成果按第1部分第10章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数据准确性、要素完整性、格式规范性和标准符合性。过程记录、检验记录分类归档,保证各环节可追溯查询。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