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
本条例(2026年修正)是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专项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条例以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为原则,建立分级管理与名录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并对占用、临时使用、修复补偿及违法行为设定具体规则。
分级管理与规划编制
条例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两类,一般湿地再细分为市级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分别由市、旗县区两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名录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自治区备案。列入名录的一般湿地须设立保护标志,标注名称、范围、面积、类型、保护级别、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市、旗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利用与修复
条例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但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利用活动须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对破碎化严重或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政府应组织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市级湿地由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一般湿地由旗县区级批准,修复完成后须经验收合格并公开修复情况。
占用管控与占补平衡
条例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须尽量减少占用。国家、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禁止占用,确需占用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涉及市级湿地的建设项目须征求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其他一般湿地的征求旗县区级意见。经批准占用一般湿地的单位,须按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恢复或重建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旗县区建立湿地后备资源库,优先用于本地区占补平衡,跨区域使用须经资源所在地政府同意。
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禁止开垦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水源、擅自填埋或采砂采矿取土、排放超标废水污水、倾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捕捞、擅自新建建筑物等行为,并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擅自占用一般湿地的,按违法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修复;未依法恢复重建的,同样按每平方米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保护标志逾期不改的处500元罚款,破坏保护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