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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7.06-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pdf

2021年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为巩固农田建设成果,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持续发挥效益,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含2019年)之后实施农田建设类项目的建后管护。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农田建设项目农田土壤、灌溉排水田间工程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林以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本办法旨在巩固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成果,对2019年(含)之后实施的农田建设类项目,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本细则围绕“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与财政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系统规定了农田土壤、灌溉排水、田间道路、输配电、防护林及公示标牌等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与养护要求,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本规定明确旗县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并根据受益范围与经营方式,因地制宜确定村民委员会、新型经营主体或管护协会等管护主体,同时规范了工程移交程序与经费来源渠道,将建后管护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以保障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管护对象与运行标准

本办法要求管护主体对土地平整、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输配电及公示标牌等工程设施进行全面养护,保证耕作层不被破坏、灌排通畅、道路完好、防护林有效、输电安全及标识完整。管护主体须安排专人开展经常性巡查,对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一旦设施发生异常须及时处理,若工程量较大可向旗县报备并申请补助,确保各项设施持续满足设计使用要求。

管护主体与职责分工

旗县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农牧主管部门负监管职责,负责制定制度、组织协调和考核。管护主体根据受益范围具体确定:受益范围明确为村社的,由村委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合作组织管护;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负责或监督;跨乡镇的由旗县农牧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管理。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由其自行管护,同时鼓励成立管护协会统一负责各类田间工程,各主体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变卖设施或破坏资源。

移交机制与经费保障

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县农牧部门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管护模式可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组织管护、专职管护员聘用、流转经营主体负责或引入专业化公司等方式进行。管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水费收入、新增耕地承包租赁收益、集体经济收益提取、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及社会捐赠等,资金专门用于日常维修、人员报酬和小型工具购置,使用情况须定期公示,经费管理细则由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制定。

该办法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的长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填补了建后管护环节的规范性空白,使农田基础设施从“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通过明确旗县、乡镇、村集体及经营主体的权责边界,该文将管护责任逐级压实到具体主体,有效避免工程建成后因无人维护而快速损毁或功能衰减的问题。在资金层面,该办法构建了财政补助、水费收入、集体经济收益和投工投劳等多元化的经费保障体系,缓解了基层管护资金短缺的困境,增强了管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同时,将建后管护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体系,以奖惩结合的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推动各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护经验。该规范的实施有助于长期稳定提升内蒙古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农村社会治理精细化均产生积极影响。

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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