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制定,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内树龄百年以上古树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名木。条例确立“保护第一、科学监管、合理利用、分级管理”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市、旗县区两级林业草原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分工管辖,并将保护经费按财政事权列入本级预算。
分级认定与资源管理
古树按树龄实行三级保护:五百年以上一级,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二级,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三级,名木一律一级保护。条例将树龄五十年以上不满百年的树木纳入古树后备资源,登记建档并严格保护。主管部门在资源普查间隔期内开展补充调查,鼓励单位和个人报告新发现资源,实行“一树一策”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养护责任与日常监管
条例确立养护责任制,按土地权属和使用性质逐项确定九类日常养护责任人,涵盖机关单位、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农村承包地及宅基地、建设期间项目用地等情形。主管部门与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人须按技术规范开展松土浇水、观测病虫害并报告异常。巡查频次按保护等级区分: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季度一次,二、三级至少每半年一次。条例要求建立电子数据库,实行网络监测,并在古树周围设立含编号、学名、树龄、保护级别等信息的保护标志及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设施。
保护范围与禁止行为
散生古树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树冠偏斜的按根系实际设置;古树群保护范围为林缘向外五米。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使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融雪剂及有毒有害物质、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等行为。条例明确禁止买卖运输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挖根剥皮、过度修剪、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架设线缆、攀爬敲打钉钉等损害行为。建设项目选址须避开保护范围,特殊情况需制定保护方案并报告主管部门。
法律责任与合理利用
违反保护标志管理规定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至10万元罚款;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排放烟气、倾倒融雪剂的处1万至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至20万元罚款。条例鼓励挖掘古树历史文化价值,支持科研机构开展研究,建设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基地,发展生态旅游,但明确利用活动须坚持保护优先。古树死亡须经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