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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6.30-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pdf

2023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维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的制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运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节,在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本适用规则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全区住建行业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而制定的统一基准。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住建部、自治区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了裁量基准的定义、编制原则与适用要求。本规则强调,行政处罚裁量须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为依据,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旨在实现行政处罚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本规则还对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的期限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并明确《裁量基准》与适用规则同步施行,旧版文件同时废止。

裁量基准的制定定位与动态调整机制

本规则明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自治区住建厅统一制定,是各级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的基本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在适用层级上,规则要求优先直接适用上级已制定的裁量基准;下级机关如需细化,不得超出上级划定的阶次或幅度,且下级基准与上级冲突时须适用上级基准,以此确保全区裁量尺度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裁量情节的判定要素与处罚的等次划分

本规则从主观恶意、配合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收入数额及危害后果等五个维度,为违法行为的情节描述提供了主要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裁量基准将处罚幅度与情节描述相对应,进行合理适当的等次划分。规则同时规定,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内选择较低等次或较低幅度,从重处罚则在裁量基准内选择较高等次或较重幅度,而减轻处罚是在最低等次以下进行,以此构建起层次分明的裁量阶梯。

特殊处罚规则与关键概念的操作界定

本规则针对实务中的特殊情况设置了专门条款,例如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规范时,遵循“一事不再罚款”及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时,应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规费和税金。此外,规则对“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等关键用语进行了精确定义,并对文书规定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作了明确交代。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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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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