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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9.30-湖北省《关于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213号.docx

湖北省《关于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213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强化全省在建与生产(含停产)矿山的生态修复管理,明确采矿权人作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和修复。通知从责任划分、方案编制与审查、基金设立、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强调“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并要求通过科学合理的修复计划确保生态功能恢复。同时,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阶段性任务、档案管理、验收流程及年度报告制度,以保障生态修复工作的系统性与可持续性。

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明确

采矿权人为生态修复主要责任人,需对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土地损毁等环境问题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地方政府明确修复责任,仍需采矿权人承担义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方案编制与审查机制规范

采矿权人应根据开采进度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方案需经审查并公示,审查费用由部门预算承担。未按要求编制或修订方案的,将影响采矿权申请与延续。

湖北省《关于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21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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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21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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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21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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