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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08-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司法厅 省公安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耕地犯罪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5〕1号.pdf

2025年7月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有关工作,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耕地犯罪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5〕1号

附件:湖北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实施办法。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耕地保护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耕地破坏程度认定与鉴定工作。本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明确行政认定与司法鉴定双轨并行机制,并对认定条件、程序、时限及意见应用作出系统规定。对于建筑物已形成、地基施工完毕、耕地硬化或挖砂采石等明显破坏耕作层的不具争议情形,由省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对于有争议的关键专门性问题,则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同时,本通知强化部门协作,推动具备条件的自然资源事业单位登记为司法鉴定机构,并明确行政认定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均可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的范围与条件

本通知规定,在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办案单位可按管理权限向省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认定。认定适用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且破坏情形明显、不具争议的情况,如建筑物构筑物已形成、基坑已开挖、地基施工完毕、水泥沥青硬化或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明显破坏耕作层的行为。认定委员会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通过查阅材料、现场踏勘、会议讨论等方式进行审查。

司法鉴定与行政认定的衔接机制

对于耕地破坏程度存在争议或涉及关键专门性问题的,办案单位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技术规范参照行业标准执行。省司法厅负责编制并公开发布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册,遇有变化及时调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发挥所属事业单位专业优势,推动具备鉴定能力的单位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机关在符合登记条件时给予支持,形成优势互补的鉴定体系。

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与应用流程

行政执法机关查办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时,如发现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行政认定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连同必需材料一并移送。两种意见均可作为公安机关侦办、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理的证据。本通知还规定了认定终止情形,即违法当事人在认定意见出具前主动纠正违法并恢复种植条件的,经审查后可终止认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司法厅 省公安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耕地犯罪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5〕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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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司法厅 省公安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耕地犯罪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5〕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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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司法厅 省公安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耕地犯罪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5〕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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