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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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构建了济南市土地征收的全流程规则体系,覆盖公共利益认定、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核心抓手是将征收程序细化为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方案公告与听证、协议签订、费用足额到位、报批实施七个环节,并以“先补偿安置后搬迁”“费用足额到位后方可申请征收”为刚性约束。补偿安置部分明确了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的费用构成、人均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底线、留用地及就业扶持等长效保障措施。
征收程序与公共利益界定
本办法将可征收情形限定为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类公共利益需要,其中成片开发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程序方面强调信息公开与权利救济: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现状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并载明听证权利;对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政府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30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补偿安置标准与方式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分别按省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住宅安置在市辖区实行“双选”机制,可以宅基地面积或被安置人口数量为安置依据;按人口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执行。需搬迁和临时安置的,另支付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被征地农民的长效保障
除一次性补偿外,本办法要求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区县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公益岗位,并支持自主创业(享受城镇失业居民贷款优惠)。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的,可安排经营性留用地,产权登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用于保障长期收入来源。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土地征收信息共享机制。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纳入村务公开,费用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存在费用未落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农民权益等情形的,区县政府应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前,市政府可暂停受理其土地征收申请。对贪污、挪用、骗取补偿费用的行为,依法追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