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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9.0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建立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2〕10号.pdf

2022年9月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建立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2〕10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面向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全面推行“用地清单制”改革。本通知以济南市前期试点取得的显著成效为基础,将其经验做法向全省推广,要求各市建立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明确地质灾害、水土保持、考古勘探、土壤污染状况等评估普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并搭建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本通知同步强化资金保障,将涉及土地储备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确保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各类评价普查,最终形成“用地清单”一览表,在地块供应时一次性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后续审批管理的主要依据。

工作机制与平台搭建

本通知要求各市明确牵头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理顺评估普查工作流程,建立常态化的“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同时,各市需搭建“用地清单”信息系统,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及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通过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协同,为简化后续审批提供支撑。

清单内容与交付流程

本通知规定,各市应结合实际明确“用地清单”的评估普查事项范围,涵盖地质灾害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地震安全评价等多项内容,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古树名木、地下管线、人防工程保护等现状普查。牵头部门需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上传意见,形成“用地清单”一览表,并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向用地单位提供。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建立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2〕10号第1页
第 1 页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建立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2〕10号第2页
第 2 页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建立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2〕10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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