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是山东省水利厅为落实“四水四定”原则、规范全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十四条,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确立了总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要求取水总量不得超过下达指标,地下水取水还需符合水位控制要求。本细则将水资源论证报告分为报告书和论证表两类,按取水规模与项目类型区分适用情形,并推行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制度,同时规定了审查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及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措施。
论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情形
本细则将水资源论证报告分为报告书和论证表,论证表又细分为A表和B表。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地热水除外)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项目,填写论证表A;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填写论证表B。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均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审查与监管机制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报告书应召开技术审查会进行审查,对论证表则可简化程序,结合其他材料一并审查。本细则明确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相关工作,并对论证单位从业行为加强监管,弄虚作假者将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