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贵州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黔自然资函〔202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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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细分为135种具体情形,逐一列明申请资料要件,作为全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林权登记的统一收件标准。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在清单之外自行增设申请材料。
权利类型与登记规则
清单开篇即厘清了林权登记的七类权利形态: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自留山、自留地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以及抵押权。不同取得方式对应不同权利类型,如家庭承包的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登记为林地经营权。共有人的处理上,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将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权籍调查与实地查看
权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主体按登记情形区分:林业部门已办理林权首次登记的,由其提供并负责完善;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未开展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可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实地查看,须拍照存档并填写查看记录。
抵押登记的限制边界
抵押登记部分明确了可抵押与不可抵押的标的范围。商品林中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抵押,林地使用权须随林木资产同时抵押且不得改变林地属性用途。权属争议林地、生态公益林、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林地,以及自留山、自留地,均不得办理抵押。单独申请森林、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涉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要件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或向集体外发包的,收件标准设置了更严的程序性材料: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公示十五日以上无异议的材料,特定情形下还需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流转、转让、继承等环节普遍要求已向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注销登记中,权利人放弃承包经营权须提交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的证明,已设定抵押、地役权或查封的还需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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