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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1.01-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pdf

2021年1月1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违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坏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严格保护耕地,印发《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黔自然资发〔2021〕1号。

贵州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系我省为规范违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坏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而制定的专项程序性规范。本细则明确了省、市(州)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鉴定主体的职责划分,规定了鉴定申请单位与报告编制单位的资格条件,并系统设定了启动鉴定的立案前提与面积门槛。在实体认定上,本规范将耕地硬化、耕作层破坏及丧失种植条件等情形界定为严重破坏耕地,同时确立了从委托、申请、受理会审到出具结论的完整工作流程。此外,本规定还对鉴定报告的内容要素、专家参与机制以及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后的处理方式等作出了详细安排,为我省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操作依据。

鉴定主体与管辖权限的界定

本办法明确了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破坏鉴定中的主导地位,并按案件来源与层级划分了省、市(州)两级的鉴定职责。省自然资源厅直接负责其自身及派出机构立案查处的案件鉴定;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承担本级及县级立案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具函要求的鉴定工作,形成了分工清晰的管辖架构。

鉴定启动条件与破坏认定标准

本规范设定了鉴定启动的双重门槛,要求违法行为必须属于建窑、建房、挖砂取土等非农建设类型,且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须达五亩以上,或一般耕地须达十亩以上。在破坏程度的实体认定上,本办法将耕地被硬化、耕作层剥离或丧失种植条件等情形直接界定为严重破坏,为鉴定结论提供了明确的裁量基准。

鉴定程序与报告内容要求

本办法构建了“委托-申请-受理审查-出具结论”的四步鉴定流程,强调鉴定报告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编制,且会审须经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同时,鉴定报告必须包含破坏地块的精确测绘数据、四至范围、破坏情况明示、现状影像资料及鉴定人员签名等法定要素,确保了鉴定过程与文书的规范性。

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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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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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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