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7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更好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起草了《云南省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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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7-云南省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本细则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本省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以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授权委托决定,本细则明确了在省人民政府法定权限内,将部分用地审批权以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至州(市)及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的试点安排。全文围绕权限划分、试点实施、审查审批流程、制文用章规范、评估机制及责任承担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并依托“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运行与动态监管。
审批权限的划分与下放
本细则详细界定了授权与委托两种下放方式。授权事项以承接单位名义实施,主要涵盖特定区域内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事项则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主要涉及46个县(市、区)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下放遵循依法依规、权责对等、放管结合与稳步推进原则,并明确了承接主体在人员、制度及系统上的配置要求。
全流程规范与系统运行
试点范围内的所有审批事项须通过“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统一办理,实现全程留痕。本细则对申报审查、批复出具、印章管理等环节设定了统一标准,特别规定了委托审批须使用“云政土复”专属文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地审批专用章”,并要求严格履行耕地保护、征地程序等刚性约束。
监督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
同时,通过系统监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省级督查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设定了分级处理措施,严重者可报请暂停审批权。因行使委托权引发的行政争议,由受托机关承办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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