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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7-云南省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8月7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更好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起草了《云南省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本省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以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授权委托决定,本细则明确了在省人民政府法定权限内,将部分用地审批权以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至州(市)及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的试点安排。全文围绕权限划分、试点实施、审查审批流程、制文用章规范、评估机制及责任承担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并依托“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运行与动态监管。

审批权限的划分与下放

本细则详细界定了授权与委托两种下放方式。授权事项以承接单位名义实施,主要涵盖特定区域内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事项则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主要涉及46个县(市、区)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下放遵循依法依规、权责对等、放管结合与稳步推进原则,并明确了承接主体在人员、制度及系统上的配置要求。

全流程规范与系统运行

试点范围内的所有审批事项须通过“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统一办理,实现全程留痕。本细则对申报审查、批复出具、印章管理等环节设定了统一标准,特别规定了委托审批须使用“云政土复”专属文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地审批专用章”,并要求严格履行耕地保护、征地程序等刚性约束。

监督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

本细则建立了涵盖中期、期满及专项评估在内的多维度评估体系,重点考核审批质量、效率及制度执行情况,并将结果作为试点延续或推广的依据。同时,通过系统监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省级督查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设定了分级处理措施,严重者可报请暂停审批权。因行使委托权引发的行政争议,由受托机关承办应诉工作。

该细则的出台是本省落实国家用地审批权下放改革的关键举措,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效率具有深远影响。一方面,该细则通过授权地方行使部分审批权,显著缩短了用地审批链条,赋予州(市)及区(市)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灵活、高效地配置土地资源,从而激活区域发展动能。另一方面,该细则并非简单地一放了之,它同步构建了严密的“权责对等”机制与全流程数字化监管体系,通过“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硬约束以及系统自动核验、随机抽查等手段,有效防范权力下放可能带来的管理风险,确保了土地用途管制底线不被突破。该文还强化了试点评估的动态调整功能,通过明确中期、期满评估与结果应用,形成了权责明确、监管有力、能进能退的改革闭环,为后续全省乃至同类省份推进行政审批权下放与承接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样本。同时,统一制文用章规范与系统办理要求,也有力推动了用地审批工作的标准化与透明化。

云南省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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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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