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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31-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2025〕172号.pdf

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2025〕172号。

本通知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旨在系统规范并优化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以支撑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本通知重新界定了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及蚕桑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的具体范围,同时明确了以大棚温室直接使用耕作层、林草范围内符合规定的生产服务设施等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本通知对项目选址引导、占用耕地与林地草原湿地的管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等作出统一规定,并将备案流程明确为经营者申请、乡镇主体备案、县级多部门联合审核与上图入库。此外,本通知还构建了涵盖用途管制、变更备案、续期与退出、巡查监管及责任追究的全链条管理机制,确保农地农用。

系统划定用地边界,明确管理范围

本通知将设施农业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逐类列举了工厂化种植、育种育苗、圈舍养殖池等生产设施,以及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的具体形态。同时通过排除法,明确大棚温室等直接利用耕作层且未破坏耕作层的种植方式仍按耕地管理,各类休闲观光、加工销售及独立建设的经营场所则严格归入建设用地范畴,从源头厘清了政策适用对象。

严控选址规模与占补平衡,筑牢耕地保护底线

本通知要求设施农业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需占用耕地的情形,率先落实了分类别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机制,其中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的要通过指标挂钩方式落实补充耕地,农民使用自有承包地的则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补充。在规模上,本通知将辅助设施用地总规模控制在生产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且上限为30亩,为项目用地的合理性提供了量化标准。

重塑备案与全生命周期监管流程,压实各方责任

本通知确立了“乡镇备案、县级审核”的两级管理模式,由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汇交信息,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分工核实,实现全流程线上闭环。在日常监管中,本通知压实乡镇季度巡查和各级主管部门动态监管职责,并针对用途变更、到期续期、停止生产等情形设定了清晰的备案变更、注销撤销及土地恢复机制,形成从准入到退出的完整管理闭环。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2025〕17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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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2025〕17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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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2025〕17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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