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9厅局印发《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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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旨在系统规范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构建从现状调查、方案编制到实施监管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本方法坚持生态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保证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的序次推进修复,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修复”的准则,鼓励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活力。本方法明确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建档、方案编审、项目验收及日常监管中的核心职责,同时细化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同分工机制。针对历史遗留矿山,本方法确立了“一矿一策”的项目实施路径和土石料利用规则;针对生产矿山,则强化了“边开采、边治理”的全过程义务履行要求,并配套了修复后土地的多元化利用政策,力求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矿山生态修复的分类施策与流程规范
本方法将修复对象明确划分为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两类,并对其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的管理。对于历史遗留矿山,本方法要求依据县级总体方案编制“一矿一策”的项目实施方案,支持在科学评估和规划符合的前提下,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修复,并对修复中产生的土石料明确了优先无偿用于修复、确有剩余由政府统一销售且收益全部用于本地修复的处置原则。对于生产矿山,本方法则要求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的全周期内,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责任,计提修复基金,并实行阶段验收与总体验收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修复后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与指标政策
本方法为修复后土地的盘活利用设定了明确的激励与引导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经补缴价款后用于经营性开发,历史遗留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也可通过整体修复后公开竞争分宗供地,或将修复与开发权合并招标。此外,本方法鼓励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利用,并将修复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政策相衔接。经修复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内流转使用,新增耕地指标可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社会投资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在满足自身需求后,还可跨区域有偿调剂,其收益按协议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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