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优化调整部分行业“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4〕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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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2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优化调整部分行业“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4〕828号.pdf
本通知针对国务院废止《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后,部分行业“两高”项目管控依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对山东省相关行业的项目管理规则作出分类优化调整。核心思路是:对高耗能、高排放风险突出的行业保持严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或绿氢原料的项目实施差异化松绑,以实现“两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与精准化。
继续严控四类行业新增产能
电石、磷铵、黄磷、尿素行业的新增产能仍列入严控范围,新建项目须按照鲁发改工业〔2023〕34号等现行规定执行,管控力度未因国务院文件废止而放松。
特定工艺项目豁免产能替代
对采用工业废盐且废盐使用比例达到40%以上的离子膜烧碱项目,以及采用井下循环制纯碱、天然碱制纯碱的项目,不再执行产能替代要求;其余同类项目仍按鲁发改工业〔2023〕34号文件执行。
合成氨项目差异化分类管理
以绿电制氢或副产氢为原料的合成氨项目,不再作为“两高”项目管理;合成氨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下游化工品的项目,虽仍列入“两高”管理,但豁免产能、能耗、碳排放替代。两类项目均须确保产品不得用于尿素、磷铵生产,其他要求继续按鲁发改工业〔2023〕34号、鲁发改工业〔2023〕87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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