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鲁财资环〔20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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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9.26-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能源局《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鲁财资环〔2021〕32号.pdf
本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监管,通过明确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到监督的全链条管理机制。本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和任务清单管理,覆盖公益性地质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基础测绘及土地综合整治等多个领域。办法强调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并强化信息公开与监督问责,以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切实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资金支持范围与任务导向
本专项资金明确聚焦国土勘探和治理相关的十大类任务,包括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矿产保护监督、矿山生态环境修复、采煤塌陷地治理、地质环境监测与地灾防治等。每项任务均对应具体支出内容,并以任务清单形式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范围内统筹使用,增强地方自主权。
预算编制与绩效管理机制
本资金全面推行零基预算,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资金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并对新增重大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安排与绩效结果直接挂钩,未开展评估或评估结果差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执行中实行绩效目标与预算进度的“双监控”,年度结束后进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资金分配与执行规范
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对省本级支出明确到具体项目,对下转移支付重点向财力薄弱地区倾斜。所有重大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经部门党组集体研究决策。执行中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当年形成支出,严控结转结余,并禁止挤占挪用或随意变更支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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