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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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05-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4〕3号.pdf
本通知印发的《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本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与使用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明确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制度、提供范围、申请受理、审批程序、成果保管、使用规范、销毁流程及监督管理等全链条管理要求,构建了权责清晰、程序严密的管理体系,以保障涉密成果安全可控、合法有效利用。
审批权限与提供范围
本细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权限划分: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成果及自然资源部委托管理成果向省厅申请,市级与县级成果向对应层级或上级部门申请。申请人可按便利原则选择办理,跨区域申请则需到上一级部门办理,体现了分级管理与便民效能的统一。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本规范设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资格,要求使用目的明确合法且与申请的成果范围、数量相吻合,同时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管使用条件。审批机关须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延长10个工作日或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出具准予使用决定书抄送属地主管部门,确保审批严谨高效。
成果保管、使用与销毁
本规定要求被许可使用人严格按批准目的范围使用成果,严防失泄密,不得擅自转让或转借。委托第三方开发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并督促成果销毁。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须在6个月内将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销毁,严禁自行销毁,并对保管、复制、销毁等情况实行长期可追溯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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