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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2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6〕31号.pdf

2026年6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统筹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6〕31号。到2027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户率达到90%,城镇周边村生活污水纳厂处理率达到95%;到2030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户率达到95%,全省80%以上县(市、区)基本实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运维。

本实施意见围绕城乡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出系统部署,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城乡统筹、全域治理、分类施策、集约高效的原则,明确分阶段目标:到2027年处理设施到户率达90%、城镇周边村纳厂处理率达95%,到2030年到户率达95%、80%以上县(市、区)基本实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运维。本意见着力健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向农村延伸、农户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同时强化设施常态化更新与精细化运维,构建高水平覆盖、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打造省域高质量治理样板。

治理方式分类与重点区域提标

本意见要求结合村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选择纳厂处理、集中设施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等治理方式。对城镇建成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人口集聚村庄及“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范围内的村庄,优先采用纳厂处理并同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管网难以延伸的则提升现有设施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其他具备条件的村庄逐步推进纳厂改造,搬迁撤并类村庄或零星农户在粪污无害化基础上加强资源化利用。

设施到户与城乡一体管护

本意见强调加快设施接户工程,逐步实现公共处理设施全面到户,暂无法接入的预留接户井容量避免重复开挖,同时排查整改私自改接问题。在运维方面,推动县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运维,择优选择运维单位,鼓励城镇运维企业承接农村业务;对不具备一体化条件的村庄,探索将污水、垃圾、公厕等设施委托专业单位统一运维管理。

设施更新与数字赋能机制

本意见要求对管网、处理终端、检查井等设施实施动态排查和定期评估,及时更新老化损毁设施,迭代替换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并严格规范建设改造的审批与质量监督。同时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全省统一业务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扩大在线监测范围,实现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设施的用电量、水量监测全覆盖,运用人工智能辅助研判,建立政企协同的问题发现处置闭环。

该实施意见是浙江省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促进城乡一体融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该文通过明确城乡统筹的体制机制,打破了以往城乡污水治理分头管理的壁垒,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向农村延伸与农村设施提标改造有机结合,有利于实现治理资源的集约高效配置。分阶段的量化目标为各地提供了清晰的工作导向和考核依据,到2030年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运维的远景目标,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锚定了高标准的发展方向。该意见强调设施常态化更新和精细化运维,注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防范,体现了对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运维安全的高度重视,有助于扭转以往“重建轻管”的局面。数字赋能机制的强化,尤其是人工智能辅助研判和物联感知网络建设,将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向智慧化、精准化转型。此外,该文鼓励公众和企业参与治理,有助于增强基层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为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省域范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6〕3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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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6〕3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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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6〕3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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