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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2.05.2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是规范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及预防监管的部门规章。本办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目标,对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或虽已动工但开发面积或投资额长期不达标的国有建设用地,建立了一套从调查认定、分类处置到预防监管的全流程管理机制。本办坚持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区分因政府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闲置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分别设定协商处置与强制处罚两条路径,并强化信息公开与部门联动,力图从源头上减少土地资源浪费。

闲置土地的界定与调查认定程序

本办明确闲置土地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超过约定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二是虽已动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建设满一年。一旦发现涉嫌闲置,市县主管部门须在三十日内启动调查,向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通过询问、勘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核实。经调查属实后,须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闲置信息,直至处置完毕方可撤销。

区分成因的差异化处置方式

对于因政府交付延迟、规划修改、政策调整、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或自然灾害等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本办要求主管部门与使用权人协商,可采取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一年)、调整用途规划、安排临时使用(最长两年)、协议有偿收回或置换土地等方式盘活利用。对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则实施严厉处罚:未动工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抄送抵押权人。

源头预防与联动监管机制

本办从供地源头和批后监管两端发力预防闲置。一方面要求供应土地必须权利清晰、补偿到位、规划明确且具备动工基本条件,并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动工时间;另一方面要求使用权人设立现场公示牌并定期报告开发进度。同时建立部门联动惩戒:对恶意囤地炒地者,处置完毕前不得受理新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和变更登记,相关信息还须抄送金融监管部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1页
第 1 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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