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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2.11-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pdf

2022年2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晋政办发〔2022〕8号。

本规定旨在建立我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机制,通过在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将文物保护要求嵌入土地储备与供应前端。本规定以依法依规、主动服务为原则,明确各级文物、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土地熟化主体的职责分工,界定适用情形、操作流程、工作时限与经费保障,力求在切实保护地下文物遗存的同时,为建设单位创造“拿地即开工”的合规条件,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适用范围与启动门槛

本规定要求,凡文献史载有遗存、位于文保单位保护范围或建控地带、处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重大城址区域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建设用地,均须完成考古前置。同时,对石质山体、现代河道等经调查确定不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地块,在完成考古调查后可免于勘探,避免工作泛化。

分级实施与时限管控

本规定按用地面积划分实施主体:200亩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200亩以下的由市级承担。在作业条件具备后,勘探时限按面积分为30至60个工作日不等,特殊地层复杂情况可延长最多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阻工影响不计入工期,确保流程刚性与弹性结合。

经费渠道与后续处置

本规定将考古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或按项目层级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工程建设期突发发现由同级财政保障。勘探未发现遗存则直接出具土地供应意见,发现遗存则启动发掘或原址保护,并将保护要求及避让意见反馈土地熟化主体,实现从发现到处置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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