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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6-贵州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3月6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招标出让行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起草了《贵州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系为完善贵州省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招标出让行为而制定的管理文件。本细则明确了矿业权招标出让的定义、适用范围与实施主体,规定由具有登记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在同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本文件系统构建了从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委员会成立、起始价与底价确定,到公告发布、投标接收、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结果公示及出让合同签订的全链条操作流程。同时,本规定强化了监督管理与失信惩戒机制,对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以及招标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均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与处置措施。

招标出让的适用条件与组织架构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因综合开发难度大、选冶技术要求高、产业链配套复杂等原因需招标出让的矿业权或零星夹缝类资源。实施主体为具备登记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须在同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活动,并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起始价、底价、资格审查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等核心事项。

全流程操作程序与核心规则

招标流程涵盖方案编制、公告发布、投标接收及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投标人数少于三人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须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且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按矿权类型配置地质、采矿、安全等专业力量。中标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存入履约担保金并签订出让合同,逾期则中标无效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资金担保与风险管控机制

本文件设定了投标保证金与履约担保金双重保障机制。投标保证金金额不高于出让评估价的百分之二,可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履约担保金不高于出让收益成交价的百分之十,须以现金形式存入共管账户,担保期限覆盖出让年限,中标人按合同义务分阶段计提,用以保障勘查投入、生态修复及安全生产等义务的履行。

贵州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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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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