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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4.27-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部分执法事项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6号.pdf

2022年4月27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部分执法事项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6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三个部门涉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共计68项行政处罚事项,统一划转至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行使,由海洋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本通知明确了权力事项调整的时间节点与衔接要求,厘清了各部门在源头审批监管与日常执法巡查之间的职责边界,并围绕信息共享、业务协作、重大事项会商、规范执法及执法监督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监管执法无缝衔接。

明确事项划转范围与时限要求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事项目录,自然资源部门34项、生态环境部门29项、林业部门5项海洋相关行政处罚权,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集中行使。各级相关部门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权力事项库调整与事权交接协议签订,此前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仍由原立案机关负责办理,确保新旧执法体制平稳过渡。

厘清监管与执法职责边界

本通知统一明确了划转后的职责分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侧重源头审批监管、政策制定及业务指导,负责将违法线索及初步证据移交海洋执法机构;海洋执法机构则承担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行政强制等职责,并按程序反馈处理结果,形成审批监管与执法查处的闭环管理。

构建多维度协作配合机制

为强化执法合力,本通知要求各部门共同建立业务协作、重大事项会商、规范执法和执法监督四项机制。这包括限时提供专业性认定意见、定期通报风险隐患、联合开展业务培训以及相互监督履职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行为,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部分执法事项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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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部分执法事项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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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部分执法事项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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