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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pdf

2023年5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结合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山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汇总。

山西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新公布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标准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的构成、适用范围及执行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知对补偿费用的内部分配比例、不同地类的调整幅度、地上附着物及社会保障等事项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此举为全省各地开展征地补偿工作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政策依据,对保障土地征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补偿费用构成与分配比例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办法,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类差异化的调整标准

同一区片内实行统一的调整幅度。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时,按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公布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体现了保护优质耕地和鼓励使用未利用地的导向。

补偿标准适用范围说明

该标准不包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该通知的发布进一步健全了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体系,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了更加规范透明的操作指南。通过重新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并设定统一的调整幅度,有效保障了征地补偿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对永久基本农田等优质耕地的上浮调整,有助于强化耕地保护意识,遏制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的明确划分,为征地补偿费用的规范管理和合理分配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减少因补偿分配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为各地政府开展征地工作划定了清晰的补偿底线,同时也为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各类建设项目依法落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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