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8日,福州市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市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夯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审验工作规范化、协同化水平,印发《福州市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榕建规〔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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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18-福州市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pdf
本指南围绕我市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工作,明确了项目分类、审批权限、申报材料与跨区域协调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旨在适应水利工程自身建设程序与专业特点,提升消防审验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本指南将水利工程区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分别对应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不同路径,并将消防审验纳入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同时细化各类申报表格、消防设计文件、完工验收鉴定书及查验报告等材料清单与格式要求,确保申报主体能清晰对应自身项目类型并按标准提交材料。
分类管理与审批权限
本指南依据国家消防法规,将水利工程中符合特定情形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公共建筑等列为特殊建设工程,须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余需消防设计的工程则归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完工验收后的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两类工程均由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受理。
申报材料与技术要求
本指南针对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分别列出了申报材料清单,重点突出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须包含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与报告书,并实行设计单位互审制;验收和备案环节须提供完工验收鉴定书,并附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及必要的检测报告,竣工图纸须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一致。
跨区域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本指南建立了跨县(市、区)水利工程的协调机制,建设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任一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到申请的部门报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承办单位。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排查整治历史遗留项目,建立动态台账,对历史遗留项目可按设计合同签订时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验收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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