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根据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有关要求,制定印发《河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河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推动小水电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本细则依据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指导要求,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管工作。本细则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流量泄放、监测、查处等方面的职责分工,要求小水电站必须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并依规设置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同时,本细则建立了监管平台运行、重点名录管理、公示牌设立、不达标判定标准,以及报备豁免、违法查处和追责问责等全链条管理闭环,为保障河流生态基流提供了制度支撑。
本细则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泄放的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将生态流量要求纳入环评审批与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小水电站须依标准设置泄放设施,确保不同时段生态流量满足要求,且泄放位置不得导致拦河建筑附近河床裸露。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按标准建设监测设施并保障运维资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泄放设施处设立公示牌,公开电站名称、泄放类型、核定流量值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位于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小水电站实施重点监管。
本细则明确,当日生态流量低于核定值累计时长超过总时长20%且无正当理由,或存在故意关停泄放设施行为的,判定为当日不达标;当月不达标天数累计超6天或故意行为导致不达标超3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依法查处。同时,对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也设定了追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