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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3-邢台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6年11月9日起施行).docx

2026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邢台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成投用且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小区,围绕责任划分、设施管护、重点风险防控与法律责任设定条款,明确政府、部门、村居、专业运营单位、业主及物业服务人各自职责,并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外墙保温、竖向管井、消防控制室值班等作出具体规范。

责任分配与资金渠道

市、县级政府负责统筹协调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乡镇街道落实网格化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住建、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三管三必须”履职。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保修期满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约定或房屋登记面积比例分摊,重大隐患可走紧急使用程序。

设施管护与禁止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小区须按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物业服务人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并存档。明确禁止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占堵疏散通道与消防车通道、在登高操作场地设障碍物、占用电缆井管道井,违规且经通知不及时消除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与装修租赁管控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小区同步建设或预留条件;禁止在不符合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携带车辆及电池进电梯轿厢、飞线充电。装修材料防火性能须达标,装修前告知物业服务人并配合检查;出租人须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房屋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经纪机构不得为不合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技防与保险引导

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支持消防救援机构构建远程监管、移动监管与预警防控模式,推广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测、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等技防物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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