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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29-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晋自然资发〔2024〕18号.pdf

2024年4月29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晋自然资发〔2024〕18号。

本细则是为规范山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细化而成。本细则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强调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本细则对方案的编制、报批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全流程规定,明确了公益性用地比例、意见征求程序和审批权限,旨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编制要求与程序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编制,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方案须明确开发位置、用途、时序及公益性用地比例,其中一般区域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省级以上开发区为主的片区不低于25%。编制过程中须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予申请。

审批权限与条件

本细则实行分级审批,县级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论证审批,设区的市中心城区方案及山西综改示范区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时需提交方案文本、征求意见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证明等六类材料,并接受申报、规划、公益用地比例、民意征询等七方面审查。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批而未供土地过多或投资强度不达标等情形的,不予批准。

实施调整与监管

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可允许调整一次,已征收地块不得调出。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落实主体责任方,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归档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将矢量坐标植入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违规操作的地区将提请暂停审批。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晋自然资发〔2024〕1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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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晋自然资发〔2024〕1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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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晋自然资发〔2024〕1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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