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济政发〔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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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4.02-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办法》济政发〔2021〕6号.pdf
本办法为济南市相关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章丘、济阳、高新区、南部山区、先行区)的土地储备工作确立制度框架,以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保障能力。全文围绕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收回收购、入库管护、资金管理五条主线展开,突出“净地入库、产权清晰、统一管护”三个关键,并配套建立动态监管与专项债资金渠道。
储备计划与项目运作
实行“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两级管理,优先储备闲置低效存量地、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及旧城改造、新旧动能转换涉及土地。年度计划明确地块清单及资金需求,每年第三季度编制、报省厅备案后由市政府批准,中期可调整一次。储备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可市场化确定承接主体或委托区政府,实施方案经市招拍挂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批。
收回、收购与入库
无偿收回适用于期限届满未续期、单位撤销停止使用、依法报废、满两年未动工的闲置土地等情形;公共利益、旧城改建等实行有偿收回。收购遵循“市县同权”,由相关区自然资源部门按“征询规划条件—实地调查—测绘评估—签订合同—注销登记”程序推进。入库须满足规划合规、产权清晰、净地移交三标准,污染未治理或权属不清土地不得入库。
资金与监督管理
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安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债券及财政资金,使用范围限定为征拆补偿、前期开发、存量贷款偿还等。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收支预决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储备信息按季度上报,并通过动态监测系统接受主管部门审核,专项债券额度由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协同监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商河、平阴、莱芜、钢城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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