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经营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自治区级)办事指南(试行)》藏农厅发〔202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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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与相应的自治区级审批办事指南,旨在构建规范有序的流转管理体系。文件以加强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为核心,明确了审批实施机关、服务对象及分级审批权限,覆盖了从申请受理、材料提交到审查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全链条流程。推行原则上三至十年的流转期限,并配套了风险保障金、纠纷调解仲裁等保障机制,力求在保障流转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有效防范“非农化”“非粮化”风险。
确立分级审批与程序规范
本实施办法按照流转面积设定了乡(镇)、县、地(市)、自治区四级审批权限,单宗流转面积越大审批层级越高。审批程序遵循“协商签订意向协议—提交审查审核材料—组织审查审核—作出审批意见”的路径,各级承办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与审批,确保流转活动合法有序。
明确资格审查与项目审核要求
本实施办法对受让方资质及经营项目设定了双重审核标准。要求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且资信良好,同时其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粮食生产及环保等要求。文件还明确了申请所需提交的核心材料清单,并强调受让方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强化风险防范与后续监管机制
本实施办法从书面委托、规范合同、禁止强行流转等多方面构筑风险屏障,并鼓励探索设立风险保障金和推广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在监督管理上,本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全过程监管台账,重点监管大面积或整村流转项目,加强日常监督以严防土地抛荒和用途改变。
该通知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显著提升了西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为工商资本有序参与农牧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铺设了清晰的法治轨道。该办法通过建立四级分级审批制度,有效平衡了放活土地经营权与防范经营风险的关系,特别是针对大面积、整村流转等高风险项目设置了更高的审查门槛和全过程监管要求,有利于保护农牧民的核心权益,防止资本下乡可能带来的圈地、跑路及“非粮化”等乱象。该办事指南的细化,则直接解决了社会资本在办理审批时可能面临的流程不清、标准不明等实操难题,优化了营商环境。整体来看,该政策组合紧密契合西藏特殊的生态战略地位,通过严守审批关口,对稳定区域粮食生产、保护耕地资源和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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