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9-20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2. 2026-06-05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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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docx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本条例系统规范住房公积金全链条管理,核心目标是保障职工缴存权益、防范资金挪用并适应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修订版在既有归集、提取、贷款、监督框架上,拓展提取情形至装修、物业费及房租,引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强化数字化互通与信用监管,并细化违法提取/骗贷的惩戒梯度。

机构设置与治理结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由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工会与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各占三分之一组成,主任须具社会公信力;管理中心为直属城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县(市)不设中心但可设分支机构,实行统一制度与核算。资金运作遵循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四原则。

缴存与归集规则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具体由管委会拟订并经省级政府批准。新设单位须在30日内办理登记,录用职工同限30日;确有困难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及管委会批准可降比或缓缴。每名职工仅设一个账户,月缴存额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提取使用与增值收益

提取情形扩展至九类,包括支付房租、装修、物业费及购房还贷等,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可同时销户。管理中心受理提取申请须3日内决定,贷款申请须10日内决定,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增值收益存入专户,主要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及公租房建设、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公共支出补充。

监督、信用与罚则

财政部门全流程监督归集使用,中心须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缴存记录等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互信互认与异地贷款便捷办理。罚则对应增强:单位不办理登记或账户设立可处5万至30万元罚款;违法提取者3年内、违法骗贷者5年内不得提取或使用公积金贷款;挪用公积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并享受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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