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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15-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健全不动产查封登记到期解封机制的通知》法〔2026〕56号.pdf

2026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为深化“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改革创新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不动产查封登记到期解封机制的通知》法〔2026〕56号。

本通知旨在深化“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改革创新协同,进一步健全不动产查封登记的到期解封机制。本通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不动产登记与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查封期限的起算、续行查封的衔接以及登记机构的主动解封职责作出系统性规范。核心目标在于通过明确查封到期自动解封的触发条件与操作流程,减少因续封不及时导致的查封效力争议,降低执行风险,同时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执行与登记效率。本通知还对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的期限计算规则作出统一,并强调信息共享与系统建设对落实自动解封的支撑作用。

查封与轮候查封期限的起算与续行规则

本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时,必须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期限,该期限自查封登记办理之日起算。若通知书明确了终止日期,则以该终止日期为准。对于轮候查封,其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当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剩余期限自动转为正式查封期限,不再重新起算。人民法院若需继续查封或续行轮候查封,必须在相应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行手续,以维持查封效力。

查封到期自动解封与登记机构主动解封职责

本通知确立了查封登记到期自动解封的机制。当查封或轮候查封期限届满,且人民法院未在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主动启动解封程序,及时解除相关不动产的查封限制。此举将登记机构的义务从被动依据法院通知解封,扩展至在查明查封到期且无续封时主动作为,以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流程延误导致权利长期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健全不动产查封登记到期解封机制的通知》法〔2026〕5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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