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本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修订印发,替代2017年暂行版,旨在规范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的公平竞争审查,明确未经审查不得出台。
审查范围与程序
适用于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措施。审查由起草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可采取业务机构自审、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初审加复核等方式,须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存档。多部门联合制定由牵头部门负责,争议较大时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协调。审查中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公开征求意见,可咨询专家学者,须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年度总结。
四大审查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商品服务,不得设置无依据审批或前置备案。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补贴,不得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不得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将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税收挂钩,不得违规减免缓征社保费用或要求交纳保证金。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不得超越定价权限或违法干预市场调节价。
例外规定与第三方评估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扶贫救灾、节能环保等情形可适用例外,须说明不可或缺性、不严重限制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逐年评估。拟适用例外规定或被举报涉嫌违规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监督与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政策制定机关、上级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举报。未审查出台的应补做审查,违反标准的应停止执行或调整并公开。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抽查,对问题集中行业和地区重点抽查,各地建立本地区抽查机制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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