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司法厅为加快推进江苏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苏司通〔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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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9.20-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pdf
本通知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旨在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个办法分别从执法信息公开、执法过程留痕和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三个维度,构建起覆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监测评价和年度考核。
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本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事前须公开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流程和救济渠道等;事中须主动出示证件、出具文书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事后须公开执法决定摘要或全文。同时明确建立全省统一公示平台,规定行政许可、处罚决定须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建立信息审查、更正和问责机制。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本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活动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全过程进行留痕。对于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须进行全程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须在24小时内上传存储,严禁擅自剪接、删改或对外传播,并明确了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和管理要求。
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本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涉及案情复杂的可邀请专家论证。审核机构需出具书面意见并存档,若审核未通过,承办机构须完善材料后再行送审;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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