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皖环发〔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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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8.26-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pdf
本办法系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而制定的专门制度,适用于省财政资金支持、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实施的生态环境科技项目。本办以需求和应用为导向,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监测、减污降碳、节能及新能源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旨在以科技手段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和相关产业发展。本办全面覆盖申报、立项、资金管理、验收及后评估各环节,建立了从准入条件到成果转化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强化了科研诚信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申报与立项管理要求
本办明确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应学位,并鼓励企业牵头联合申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发布申报指南,通过公开竞争或揭榜挂帅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以专家评审(论证)方式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及产业化前景等进行综合评分,并依据年度资金额度和评分排序提出立项建议。
资金支持与使用方式
本办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公开竞争类项目分档给予50万元或40万元支持,揭榜类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企业牵头的项目原则上按财政资金不超过40%、企业自筹不低于60%的比例共同出资。项目资金须严格按任务书开支范围使用,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使用,结余资金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留归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本办规定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对因不可抗力或探索性风险导致未完成指标的,可在证明勤勉尽责后给予“结题”结论。验收通过后三年内,承担单位须持续报告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绩效,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估,并推动有应用价值的成果与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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