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6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浙发改能源〔2026〕46号。
本办法旨在规范浙江省民用建筑以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章及省内法规要求,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试运行项目原则上在试运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节能审查验收,分期建设项目应分期验收,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并对承诺内容进行验收。本办法以验收为抓手,确保项目实际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措施及各类替代方案严格对标审查意见与节能报告,从而实现从批复到投入使用的全过程管控。
验收内容与组织方式
本办法明确规定验收工作的核心在于核实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报告的落实情况,涵盖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基本情况,以及验收组成员分工、工作职责等组织方案。验收过程中,须逐一确认建设方案、用能设备配置、节能降碳技术与管理措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能耗监测系统接入、能耗平衡与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碳排放等量减量置换方案等是否达到审查要求,并形成明确的节能审查验收结论。
验收报告报送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节能审查验收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通过浙江省能源利用状况综合管理系统报送至省级及以下节能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则需由建设单位编制节能告知承诺验收表,在项目投入使用前上传至同一系统。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构成闭环监管的关键环节。
复核抽查与后续监管
节能主管部门遵循“谁审查、谁复核”原则,对验收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复核一般应在收到报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或省级审查权限的项目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省能源监测中心具体承接复核。复核不通过的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须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告知承诺项目由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抽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还将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及各地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节能降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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