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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06-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024年12月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决策部署,推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起草了《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围绕加强全省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旨在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与精细化管理。本通知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各类用地的容积率提出明确的控制性指标与管控要求,划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两套标准体系,并针对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情形设置了科学的例外处理机制与论证程序。同时,本通知明确了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论证的操作路径,规定了混合用地的管理原则,并废止了原有试行指标,统一按新的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执行。

确立差异化容积率管控标准

本通知按土地用途分类设定容积率下限,对城镇居住用地与机关团体用地提出不低于1.3的控制要求;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则细分至具体二级类,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地不低于1.3,批发市场用地不低于0.7,商务金融用地不低于1.5,娱乐用地不低于1.0。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标准相应调低,体现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管理思路。

构建特殊情形弹性调节机制

本通知规定,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或文物建控地带内建设需要,确需突破容积率指标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设区市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后,可适当降低控制要求,但最大降幅不超过50%。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的娱乐用地,也可按程序论证后酌情降低容积率要求,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则允许以省级及以上批准的相关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容积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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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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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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