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决策部署,推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起草了《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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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围绕加强全省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旨在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与精细化管理。本通知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各类用地的容积率提出明确的控制性指标与管控要求,划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两套标准体系,并针对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情形设置了科学的例外处理机制与论证程序。同时,本通知明确了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论证的操作路径,规定了混合用地的管理原则,并废止了原有试行指标,统一按新的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执行。
确立差异化容积率管控标准
本通知按土地用途分类设定容积率下限,对城镇居住用地与机关团体用地提出不低于1.3的控制要求;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则细分至具体二级类,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地不低于1.3,批发市场用地不低于0.7,商务金融用地不低于1.5,娱乐用地不低于1.0。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标准相应调低,体现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管理思路。
构建特殊情形弹性调节机制
本通知规定,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或文物建控地带内建设需要,确需突破容积率指标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设区市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后,可适当降低控制要求,但最大降幅不超过50%。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的娱乐用地,也可按程序论证后酌情降低容积率要求,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则允许以省级及以上批准的相关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容积率。
该通知是浙江省在土地资源管理领域推进精细化管控的重要制度供给,对引导城镇建设用地从粗放扩张转向内涵式挖潜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该通知以分用途、分区域的容积率下限管控替代了以往相对宽松的指标管理,能够有效遏制低密度、低效用地的无序供应,倒逼各地在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环节强化集约意识,提升单位土地的产出效益。在实操层面,该通知为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技术参照和审批依据,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有助于统一全省的管控尺度。同时,该通知通过设置节约集约评价论证、历史文化保护例外以及风景名胜区衔接等条款,兼顾了刚性管控与弹性调节,避免了“一刀切”对特殊功能区域和历史文化遗产造成误伤,体现了治理的精准性与温度。长期来看,该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浙江城镇空间形态向紧凑型、高效型转变,为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提供可落地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