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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1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甬自然资规规〔2026〕2号.pdf

2026年2月13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甬自然资规规〔2026〕2号。

本细则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以缩小“三大差距”、助推共同富裕为目标,系统规范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保障与管理。本细则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明确将农产品加工流通、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产业用地纳入支持范围,并细化为农业加工型、农旅融合型、全产业链型三类项目形态。本细则构建了从项目认定入库、规划保障、用地审批到供后监管的全链条管理机制,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主体的核心地位,强化了市县乡三级联审联管的工作体系,力求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底线的前提下,有效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坚实的空间要素保障。

项目认定与准入管理

本细则建立了规范化的项目认定入库流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程序表决后,通过全市统一数字化平台逐级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多部门开展联合审查,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规划选址、用地指标及环保要求,经市级复核确认后方可入库并叠加标识。本细则对项目选址提出严格要求,原则上须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单个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同时为确需在边界外布局的配套设施建设保留了弹性空间。

规划管控与建设引导

本细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要求乡镇级总体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并明确通过编制规划图则对项目用地的位置、范围、开发强度及风貌实施精细化管控。本细则强调主体功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严禁擅自突破规划管控要求,同时鼓励盘活存量空间和复合利用土地,推动项目建设与乡村风貌和谐共生。

用地审批与权益保障

本细则明确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不低于5%用于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对认定入库项目所需指标予以统筹保障。本细则规范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股、联营等取得方式,规定土地使用权在整个项目周期内不发生转移,始终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并通过合同要点指引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合作风险。

供后监管与退出机制

本细则构建了“年度备案、3年抽查、5年全覆盖”的常态化监管评估体系,由乡镇履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多部门联合动态监管项目主体经营和用地情况。本细则严守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底线,严禁以产业融合发展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并建立了依法依规的项目退出机制,退出主体在有效期内丧失再次申报资格,确保土地资源高效合规利用。

该细则是宁波市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背景下出台的重要制度性文件,标志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管理从分散探索走向系统规范。该细则以“项目制”管理为核心,通过明确产业类型、量化用地指标、建立联审机制,有效破解了以往农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不足、审批路径不清的突出难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建设提供了清晰、稳定的政策预期。该细则通过强化规划约束和风貌管控,将产业发展需求与耕地保护、生态安全、乡村景观有机统一,体现了发展和保护并重的治理理念。该细则的供后监管与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始终保留在村集体名下的制度设计,有助于防范农村土地资源流失风险,从源头上保障农民集体收益的可持续性,对于推动农村共同富裕具有显著的示范价值和实践意义。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甬自然资规规〔2026〕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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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甬自然资规规〔2026〕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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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甬自然资规规〔2026〕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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