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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26-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5月2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制定《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本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共收益的界定、管理主体、账户设立、使用范围、公示制度、审计要求及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本意见明确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时,本意见对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管理主体和决策程序进行区分,强化了专户存储、定期公示和第三方审计等监督机制,并针对账目移交、禁止列支情形等常见问题设置了刚性约束,力求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

公共收益的范围界定与管理主体

本意见明确公共收益来源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所得。管理主体方面,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可按约定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或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但委托经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期限或任期。

账户管理与资金使用规范

本意见要求公共收益须存入专用账户,不同阶段账户开设主体和名称均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移交公共收益及经营收支账目,不得以欠费为由拒绝移交。公共收益的使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方面,但必须严格遵循使用程序,前期无约定的,余额应按规定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分户账。

公示、审计与会计监督要求

本意见规定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应建立台账清册,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支明细、经营合同清单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公共收益在存入专户前须完成审计并公示。触及相关条件时,须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如实反映收支情况,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该文件首次从省级层面系统性地厘清了公共收益的内涵、权属和管理框架,解决了长期以来公共收益归属不清、管理失范、监督缺位等突出问题,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和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该意见通过强制要求设立公共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进行公示和审计等制度安排,显著提升了公共收益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助于遏制侵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财产权益。该文还通过细化会计核算指引和公示表格模板,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推动物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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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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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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