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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2-海南省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地名称管理规范(试行).pdf

2026年6月2日,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印发《海南省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地名称管理规范(试行)》琼民规〔2026〕3号。

本规范旨在系统构建海南省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地名称的全周期管理机制,覆盖命名、更名、备案、公告、标志设置及监督检查各环节。本规范明确要求名称由专名与通名构成,专名须与行政区划、保护对象或地理特征相匹配,通名须对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自然公园等法定类型,并严格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商标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在程序上,本规范规定了省级林业部门负责命名、更名的批准或审核,省级民政部门承担备案与公告职责,同时设定了15日内备案、15日内公告及60日内完成标志更换的具体时限。此外,本规范还强化了使用环节的监督,要求各级部门对不规范使用行为依规处理,以维护名称管理的严肃性。

名称构成与禁止规则

本规范规定自然保护地名称须严格采用“专名+通名”结构,核心专名应真实反映所在地行政区划、典型生态系统或珍稀保护对象,通名则须准确体现保护地分类。同时划定了清晰的命名禁区,明确不得以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地名、企业名称或商标作为专名,且禁止使用生僻字、产生歧义或重名的情形,确保名称兼具生态属性与文化规范性。

分级管理与职责划分

本规范厘清了省级部门与基层单位的职能边界:省级林业部门主导名称的命名、更名批准及审核工作,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备案与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林业与民政部门则共同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这种分责协作的机制,既保证了名称审批的专业性,又强化了名称使用的社会公示与后续监管。

程序时限与标志执行

针对操作流程,本规范设置了严格的时间节点。命名或更名获批后,省级林业部门须在15日内完成备案报送,民政部门随即在15日内实施公告。尤为关键的是,地方人民政府须在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自然保护地标志的设置或更换,从制度上保障了名称变更后的实体标识能迅速落地,避免管理空窗期。

海南省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地名称管理规范(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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