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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7.18-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pdf

2024年7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

本规定旨在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系统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上位法,结合自治区执法实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适用条件、情形及罚款范围予以全面细化,确立了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本规定统一了从重、从轻及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裁量计算规则与程序要求,力求实现同类案件裁量结果基本一致,从制度层面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确立裁量核心规则与适用原则

本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定义,即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裁量进行细化量化的具体标准。适用裁量基准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严格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等五项基本原则,确保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规范运行。

细化从重、从轻及不予处罚情形

本规定以专条形式列明了可以依法从重和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本规定详细列举了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台账记录、污染物排放轻微超标等二十四类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明确了适用条件与及时改正的要求,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清晰指引。

规范裁量程序与量化计算方法

本规定对案件调查取证、建议提出、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及告知听证等全流程提出要求,强调在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对于罚款金额的计算,本规定实行分步确定法,先依据裁量基准表确定罚款范围,再结合具体裁量因素确定金额,并对从重、从轻处罚的增减幅度作出了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20%的限制性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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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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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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