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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0.11.26-《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11月26日修正).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11月26日修正)旨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内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该办法明确了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建设活动的管理要求,涵盖了从规划制定到施工监管、房屋权属登记、公共设施保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同时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此外,还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村庄和集镇建设有序进行。

规划编制与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需经旗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与水利、交通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建设管理要求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选址意见书。涉及二层以上建筑或较大跨度工程的,需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也需具备相应资质。个体工匠需通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11月26日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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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11月26日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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