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鲁财综〔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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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12-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pdf
本办法旨在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山东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本细则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缴款退库、新旧政策衔接及评估监管等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立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本规范将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细化为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和按出让金额形式两种,对竞争出让与协议出让分别设定规则,同时针对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不同阶段设计了首次征收比例、逐年缴纳及分期均摊等灵活机制,确保征收工作规范有序。
明确两种征收方式及适用情形
本方法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划分为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和按出让金额形式两类。2023年5月1日后新出让且矿种列入《矿种目录》的,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即出让时一次性征收成交价,开采后按年度销售收入乘以收益率逐年征收;其余情形则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10%,剩余部分在合同中约定均摊年限,矿山生产规模不同对应不同的最低均摊年限。
构建征收职责划分与信息共享机制
本规定厘清了财政、自然资源和税务三部门的征收管理职责,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由矿业权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征收,跨区域的情形由省级部门确定征收机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推送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征收后回传征收信息,形成闭环管理,并统一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核算。
规范新旧政策衔接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本细则对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批复分期缴纳的情形,明确继续按原约定缴纳剩余部分。针对无偿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已进行有偿处置后动用未有偿处置资源储量、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且未进行有偿处置等多种历史情形,分别规定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的具体办法和计算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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