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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12-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赣府发〔2023〕10号.pdf

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赣府发〔2023〕10号。

本办法对本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监督及复审等全流程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构建了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本细则明确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限于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特殊技术要求,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同时,对制定周期、技术审查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及复审周期等均设定了明确时限,并规定设区市经批准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

本细则从立项申请、论证评估、计划下达,到起草阶段的调查分析、试验验证与广泛征求意见,再到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形成了完整的标准制定链条。同时,本细则建立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监督和定期复审机制,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保标准持续适用。

明确各方职责与技术把关要求

本细则规定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承担起草与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人数一般不少于规定人数,且起草人员不得参与该标准的审查。审查需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表决须经审查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从程序上保障了标准的技术质量与公正性。

突出优先立项与快速响应

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公众利益、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本细则明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体现了标准供给对战略重点和紧急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赣府发〔2023〕1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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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赣府发〔2023〕1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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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赣府发〔2023〕1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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