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2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规〔2024〕1号。
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本实施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文件,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明确了出让收益的征收范围、方式、标准及缴库分成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本实施办法根据矿种是否列入《矿种目录》,分别实行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和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方式,并详细规定了起始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及分期缴纳办法。同时,本实施办法对10号文施行前后的新旧政策衔接、欠缴清理、退库管理及部门监督职责等作出了系统性安排,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征收方式与计征规则
本实施办法明确,对列入《矿种目录》的矿种,按“成交价加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方式征收,其中逐年征收部分以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乘以出让收益率计算。对《矿种目录》以外的矿种,则按出让金额形式一次性或分期征收,首次征收比例不低于20%,剩余部分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均摊缴清。同时,对矿业权出让同时涉及两类矿种的情形,规定了按起始价比例拆分成交金额的具体方法。
新旧政策衔接与特殊情形
本实施办法妥善处理了10号文施行前的历史问题。对于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且未进行有偿处置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依据矿种是否在目录内,分别明确了转为采矿权后逐年征收或一次性征收的处理规则,并对2017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未缴收益制定了补缴或分期征收方案。此外,对探矿权、采矿权变更主矿种以及转让时的出让收益缴纳义务继承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征收管理与监督机制
本实施办法确立了“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费源、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监管”的职责分工体系,要求通过互联互通平台实时共享费源与征缴信息。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行为,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续处理权限。本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级18%、设区市12%、县级30%的比例分成,并规定了因误收、政策性关闭等情形下的分级退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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