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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7.09-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pdf

2024年7月9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赣建字〔2024〕5号。

本办法整合优化了我省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各类专项验收模式,将原先分散、独立的部门验收转变为“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统一流程。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明确了联合验收的适用范围、事项范围、申请条件与各方职责。通过强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等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并提前介入供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本办法旨在从制度上打通联合验收全链条,实现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提速增效与规范管理。

转变验收模式,推行一窗受理与统一出件

本办法核心在于重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机制,将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整合为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的统一受理与出件模式。建设单位无需多头跑动,只需向综合服务窗口一次申请,后续资料核验、现场验收组织及验收意见反馈均通过内部流转与协同完成,最终获得一份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统一确认文件。

明确参验部门职责与限时办结要求

办法对资料核验、现场验收及意见反馈各环节均设置了严格时限。各参验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反馈意见,现场验收结束后亦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监督意见,综合服务窗口收齐合格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整体流程自受理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明确了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的约束机制,有力保障联合验收的高效推进。

设定联合验收准入条件与衔接规则

本办法系统梳理了申请联合验收须同时具备的十余项具体条件,涵盖工程规划与用地条件核实、消防验收条件、人防工程质量标准与维护管理责任、档案整理立卷以及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等方面。同时明确,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实现了从专项验收到竣工备案的无缝衔接。

该办法的施行是对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深化与固化,通过将《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为正式文件,进一步强化了联合验收的规范性与约束力。该办法将原先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独立验收权力和环节进行系统性集成,有效解决了建设单位反复提交材料、多头接待验收、周期过长等痛点,显著提升了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服务效率与透明度。其明确的限时办结和逾期默认机制,倒逼各参验部门主动履责、协同配合,不仅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也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是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关键举措。同时,该办法允许各地根据实际细化实施细则并邀请更多部门参与联合验收,为全省各地因地制宜推动项目投用、保障工程质量与公共安全提供了灵活且统一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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