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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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4.29-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pdf
本实施意见围绕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落地执行,结合江苏实际作出细化安排,旨在更大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本意见明确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并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特定情形下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管理。同时,本意见从备案管理、接网消纳、整村开发、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范,要求电网企业按季度公布可开放容量,建立“先备案、后受理、再接网”的服务流程,并鼓励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户用光伏,强化项目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与服务闭环。
上网模式与备案管理
本意见明确了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的上网模式可自主选择,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约束,并规定了部分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及大型工商业项目在特定条件下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在备案管理上,本意见要求实行属地备案,备案机关不得擅自增加文件要求或设置准入障碍,同时对电网企业代理备案的服务频次和规范作出规定,并要求加强对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项目的甄别管理。
接网消纳与整村开发
本意见要求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当容量不足时按月公布申请接网排序,明确全部自发自用项目无需排序即可按流程并网。项目并网须提交并网意向书及权属证明,按备案交流侧容量建设。在整村开发方面,本意见鼓励利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中居住区规范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规模化开发,支持集中汇流接入与合并备案,严禁强制产业配套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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